目前,采纳反致制度的国家仍然不多
大多国家都是有条件有限制地接受反致
国际条约中也有一些采纳了反致制度
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纳反致制度
有些国家条约排除反致
第1题:
我国立法中对于反致()
A.明确反对
B.明确接受
C.在合同领域不接受反致
D.在其他领域没有明确的反对或接受
E.统一采用反致制度
第2题:
在反致制度所包含的诸项内容中,作为核心的是:()
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反致和转致
第3题:
简析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反致制度。
目前,采纳反致制度的国家仍然不多。尽管如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一改本国学说和判例对反致所采取的否定态度,对在什么情况下、如何采用反致做了较详细的规定,但大多国家都是有条件有限制的接受反致。国际条约中也有一些采纳了反致制度的,如1902年海牙《婚姻法律冲突公约》允许反致(第1条),1989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接受转致(第4条),但也有排除反致的,如1996年海牙《关于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承认、执行和合作公约》(第20条)和2000年海牙《关于成年人国际保护公约》(第19条)等。
第4题:
国际私法理论上反对反致的理由包括()。
第5题:
我国立法中对于反致()
第6题:
所谓的反致制度,实质上包括:()
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间接转致
第7题:
下列国家中采用反致制度的有()
第8题:
赞成和反对反致的理由各有哪些?我国对反致制度有什么规定?
赞成反致的理由有:
(1)采用反致可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判决一致,这是国际私法的目的之一,它能避免当事人挑选法院,并增强判决的执行力。
(2)采用反致无损于本国主权,并可扩大内国法的适用。
(3)采用反致可保证外国法律的完整性。
(4)采用反致可作为国际礼让的表示。
(5)采用反致有时可得到更合理的判决结果。
反对反致的理由主要有:
(1)采用反致会导致恶性循环。
(2)采用反致有损国家主权。
(3)采用反致于实际不便。
(4)采用反致有否定内国冲突规范妥当性之嫌。
(5)采用反致有悖法律的稳定性。目前我国立法与司法解释对是否采纳反致制度无明文规定。
第9题:
英国存在着()制度。
第10题: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对反致制度的规定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