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部门认为《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的,()。
第1题:
《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退回检查部门补充调查。
第2题:
《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中“审理意见”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3题: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部门应当签署审查纠正意见后,退回监督检查部门()。
第4题: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将()一并提交审理部门审理。
第5题:
税务稽查实施部门移交的案件中,审理人员发现对案件认定事实不清时,应当把案件退回税务稽查实施部门。
第6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第7题:
有下列()情形的,审理部门不用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第8题:
《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审理部门应当()。
第9题: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移交审理部门审理。
第10题:
《税务稽查报告》对案件处理不当时,审理人员应当把案件退回税务稽查实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