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者王某在法国完成一项产品发明。2016年5月5日,王某以这项成果在法国提出专利申请。2016年6月16日,出席过研

题目
单选题
中国学者王某在法国完成一项产品发明。2016年5月5日,王某以这项成果在法国提出专利申请。2016年6月16日,出席过研讨会的某研究所工程师张某,就该发明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2017年4月28日,王某又以该发明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并按时提交了有关文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张某申请在先,按照先申请原则,享有专利申请权

B

王某享有外国优先权,故专利申请权应属王某

C

王某是中国人,不应享有外国优先权

D

张某不是真正的发明人,所以专利申请权应属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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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中国学者王教授在法国完成一项产品发明。2006年7月3日,王教授在我国国务院举办的科技学术研讨会上介绍了他的这项发明成果。2006年7月5日,王教授以这项成果在法国提出专利申请。2006年8月16日,出席过这次研讨会的某研究所工程师庄教授,将这项成果作为他自己的非职务发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7年1月28日,王教授又以同一成果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并提交了有关文件。关于本案的以下意见中正确的是( )。

A.庄教授申请在先,按照先申请原则,享有专利申请权

B.王教授享有国外优先权,故专利申请权应属于王教授,其申请日为2006年7月5日

C.王教授是中国人,不应享有国外优先权,但庄教授不是真正的发明人,故专利申请权应属王教授,其申请日应为2007年1月28日

D.王教授的发明已经丧失新颖性,应当驳回双方的申请


正确答案:B

第2题:

王某与李某分别从事同样的发明创造,李某于2001年7月1日完成该发明,王某于同年11月1日完成该发明,李某于2002年3月5日9时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王某于同年3月5日9点30分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专利申请人应该是谁()

A.王某

B.李某

C.王某和李某共有

D.王某和李某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参考答案:D

第3题:

2018年2月15日,王某与A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之后王某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了一项与其在A公司本职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这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谁?

A、王某

B、A公司

C、王某和A公司

D、由王某和A公司协商决定


参考答案:A

第4题:

中国学者王某在法国完成一项产品发明。2008年12月3日,王某在我国一学术研讨会上介绍了他的这项发明成果。2009年6月16日,出席过这次研讨会的某研究所工程师张某,将这项成果作为他自己的非职务发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9年5月5日,王某以这项成果在法国提出专利申请。2010年4月28日,王某又以同一成果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并提交有关文件。关于本案,以下意见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 A.张某申请在先,按照先申请原则,享有专利申请权 B.王某享有国外优先权,故专利申请权应属王某,其申请日为2009年5月5日 C.王某是中国人,不应享有国外优先权,但张某不是真正的发明人,故专利申请权应属王某,其申请日应为2010年4月28日 D.王某的发明已丧失新颖性,应驳回双方的申请


正确答案:B
根据《专利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王某因在国外已先申请,专利中请权应归属于王某,选 B项。

第5题:

某研究所的研究员王某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了一项发明,之前王某与研究所就该项发明有一份协议,约定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王某。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以下关于该项发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研究所

B.专利申请权归研究所,专利权归王某

C.专利申请权利专利权归王某

D.专利申请权归王某,专利权归研究所


正确答案:C
解析: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6题:

中国人王某定居美国,但其国籍仍是中国国籍,后来,王某在加拿大开设公司。当王某于1999年在法国旅游期间,通过电传与中国某公司订立了钢材买卖合同,后发生争议,中国公司在国内起诉。而王某抗辩认为,据美国法的规定,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无效。那么,法院应适用:( )

A.美国法

B.法国法

C.加拿大法

D.中国法


正确答案:A
【考点】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王某定居美国,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其定居国的法律,即美国法律的规定。B项法国为其合同签订国,C项加拿大为其公司所在地国,D项为其国籍国,均对王某本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实质性影响。故本题应选A项。本题应注意题眼为王某的抗辩内容,即其主张仅仅涉及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问题,而非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另外,根据法院不告不理的原则,此处法院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前提是对王某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

第7题:

某科研所研究人员王某利用本单位的实验室的辅助物质条件,积2年的业余时间,完成了一项发明,针对该发明如下阐述正确的是()。

A.职务发明申请权属于王某

B.非职务发明申请权属于王某

C.职务发明申请权属研科所

D.非职务发明申请权属科研所


参考答案:B

第8题:

某科研所的研究员王某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了一项发明,之前王某与科研所就该发明订有一份协议,约定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王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以下关于该发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科研所

B.专利申请权归科研所,专利权归王某

C.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王某

D.专利申请权归王某,专利权归科研所


正确答案:C
解析: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协议约定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从其约定。

第9题:

中国学者王某在法国完成一项产品发明。2008年12月3日,王某在我国某学术研讨会上介绍了他的这项发明成果。2009年5月5日,王某以这项成果在法国提出专利申请。2009年6月16日,出席过研讨会的某研究所工程师张某,将这项成果作为他自己的非职务发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10年4月28日,王某又以同一成果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并提交了有关文件。下列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张某申请在先,按照先申请原则,享有专利申请权

B.王某享有外国优先权,故专利申请应属王某

C.王某是中国人,不应享有外国优先权,但张某不是真正的发明人,故专利申请权应属王某

D.王某的发明已丧失新颖性,应驳回双方的申请


正确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专利权的取得。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本题中,申请人王某自发明在法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10题:

中国人张某在法国完成一项产品发明。2009年12月3日,张某在一次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研讨会上介绍了他的这项发明成果。2010年6月16日,出席过这次研讨会的某研究所工程师王某,将这项成果作为他自己的非职务发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10年5月5日,张某以这项成果在法国提出专利申请。2011年4月28日,张某又以同一成果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并提交了有关文件。依据《专利权法》有关规定,关于本案的以下意见中,正确的是:

A.王某申请在先,按照先申请原则,享有专利申请权

B.张某是中国人,不应享有国际优先权,但王某不是真正的发明人,故专利申请权应属张某,其申请日应为2010年5月5日

C.张某享有国际优先权,故专利申请权应属张某,其申请日为2010年5月5日

D.张某的发明已丧失新颖性,专利局应驳回双方的申请


正确答案:C
[考点]专利权的优先权
C。依《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授权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A项中,尽管王某申请在先,但与张某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享有专利申请权。
依《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且我国和法国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据此,C项正确,B项错误。
依《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依《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可知,张某的发明并没有丧失新颖性,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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